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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活期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两大类。其中"个人结算账户"可办理个人转账结算,也可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储蓄账户"仅可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能办理转账结算业务。个人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均按法定存款利率计息。

服务内容

我行为客户提供的转账结算服务主要有:
各类代发业务,如代发工资、代发养老金、红利、奖金等;
各类代收缴业务,如代收缴移动话费、固定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日常生活费用;
各类汇款;
POS刷卡消费业务;
个人住房、汽车等各类消费信贷和信用卡还款;
银证转账、银证通业务;
记账式国债业务;
开放式基金投资业务;
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个人信托理财产品投资业务;
个人人民币/外汇理财产品投资业务;
购买保险及续期保险费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中的转账、汇款业务;
ATM设备转帐业务;
信用卡业务;
其他各类转帐结算服务。

与储蓄账户的差异

相同点:
都属于活期账户;
都具有柜台存取现金和本人账户之间转账的功能。

不同点:
个人结算账户包含了储蓄账户的全部功能,同时还可办理转帐结算服务。而储蓄账户只具有在营业柜台现金存取和本人账户之间转账的功能,不再办理个人结算账户的结算业务。

如何办理个人结算账户新开户?

您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法:
到我行网点新开办借记卡、信用卡等业务;
将您的活期储蓄账户与您已有的借记卡建立关联关系,或为活期储蓄账户新开借记卡,那么这个活期储蓄账户就成为个人结算账户; 持借记卡新开活期存折,那么新开的活期存折账户也成为个人结算账户;
您只需在我行营业网点填写好开户登记表,出示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您就可以在柜台得到您的个人结算帐户。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业务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规定,2003年9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制度。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03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办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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